新笔趣阁>军事历史>江山物语>第八节
羡银,或无节制收取规礼银。这些即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无益于吏治。所以雍正朝开始,在确定耗羡比例,推行耗羡归公的基础上,决定实行养廉银制度,就是抽出耗羡银的一部分,发给各级官员,以为养廉之用。

养廉银是作为一种补贴正俸不足的附加银出现的,但他的数额却高出正俸数十倍。养廉银发放的重点是地方行政长官,京官却无养廉银,只有双俸禄。现根据光绪《清会典事例》,将地方官员的养廉银列举如下:

总督,13000---20000两

巡抚,10000---15000两

布政使,5000-9000两

按察使,3000---8500两

道员,1500-----6000两

知府,2000-----5000两

知州,500------2000两

知县,400------2000两

又河道总督6000两,管河道员4000两,漕运总督9500两,盐运使5000两,盐法道4000两。

蒋全迪:安徽歆县人,由捐纳任皋兰县知县,后提升肃州知州。三十八年捐升知府。三十九年甘肃奏请开捐后,时任布政使的王望即把蒋全迪奏请调任兰州府知府。四十五年因贪污罪被处死。

捐官制度:清朝除了正常的官吏任免制度外,还实行捐官制度,又叫捐纳,即用钱买官。顺治初,士子可以“纳粟入监”,即输银捐纳“监生”在国子监学习,但是不能得官。后来被革职的官员交纳钱粮就可以官复原职。康熙十三年因平定三藩叛乱,在所谓“搜集异途人才,以补科目所不足”的名义下,实行捐纳制度以补军费的不足,结果三年内收入白银二百万两,捐纳的知县达五百余人。康熙为防止捐官滥用职权,曾规定捐纳官到任三年,“称职者具题开转,不称职者题参”,但并未真正执行。雍正时,除道府不准捐纳,以下各官均可捐纳,并扩大到武职。乾隆时,文官可以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以捐至游击,贡生、监生也可以用钱捐得。清朝在户部之下设有“捐纳房”,是专门的“卖官鬻爵”机构。

4、闵鹗元:字少仪,浙江归安人。乾隆十年进士,授刑部主事。再迁郎中,督山东学政。二十七年,自学政授山东按察使,调安徽。迁湖北布政使,调广西、江宁。四十一年,迁安徽巡抚。

四十五年,调江苏。四十六年,甘肃布政使王望坐伪灾冒赈得罪,事连鹗元弟同知元。上责鹗元隐忍瞻徇,知其事而不举,降三品顶戴,停廉俸。四十八年,还原品顶戴,支廉俸如故。五十五年,高邮巡检陈倚道察知书吏伪印重徵,知州吴置不问;牒上,鹗元亦置不问,揭报户部。上谘鹗元,鹗元犹庇不以实陈,乃遣尚书庆桂、侍郎王昶按治;责鹗元欺罔,夺官,逮鹗元等下刑部治罪。巡抚福崧劾鹗元得句容知县王光陛牒发粮书侵挪钱粮,但令江宁府察。上责鹗元玩视民瘼,徇情法,命置重典。狱具,拟斩立决,命改监候。五十六年,释还里。嘉庆二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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