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