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先生当日制定《革命方略》时,他把革命建国事业的措施程序分作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三年)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六年)……‘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司法者,负其责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革命方略》成于丙午年(一九〇六),其后续有修订。至民国八年中山先生作《孙文学说》时,他在第六章里再三申说‘过渡时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说‘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民人,实行地方自治。’至民国十二年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国革命史》时,第二时期仍名为‘过渡时期’,他对于这个时期特别注意。他说: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散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
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
“又过了一年之后,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国大纲》时,建设的程序也分作三个时期,第二期为“训政时期”。但他在《建国大纲》里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约法”,又不曾提起训政府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后他就死了,后来的人只读他的《建国大纲》,而不研究这“三期”说的历史,遂以为训政时期可以无限地延长,又可以不用约法之治,这是大错的。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可以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况且《建国大纲》里遗漏的东西多着哩。如廿一条说‘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训政时期有‘总统’,而全篇中不说总统如何产生。又如民国十三年一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已有‘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的话,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国大纲》全文廿五条中没有一句话提到一党专政的。这都可见《建国大纲》不过是中山先生一时想到的一个方案,并不是应有尽有的,也不是应无尽无的。大纲所有,早已因时势而改动了。(如十九条五院之设立在宪政开始时期,而去年已设立五院了。)大纲所无,又何妨因时势的需要而设立呢?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山先生说的‘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的一个约法。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过此权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我们的口号是: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尽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