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燕出来作证,说房子是张玲玲盖的。法官问:“你怎么知道房子是张玲玲盖的?”
“因为当初她盖房子的时候和我说了。那个院子东边的一半宅基地是我的,我只允许我的女儿张玲玲盖房。我是不会让张旭用我的宅基地的。张玲玲和我说了以后,我就同意让她盖了,然后她又和她的爸爸张旭商量,张旭也同意让她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子。”我燕说。
“你和张旭是什么时候离的婚?”
“2012年。”
“离婚以后,你还过张旭的家里吗?”
“没有,从离婚以后我再也没有去过那个院子一次。”
“那你现在在什么地方住?”
“我在**村住?”
“你一直没有再结婚吗?”
“结过婚,后来又离了。”
“盖这个房子的时候你出资了吗?”
“我没有出资,都是我女儿一个人出的资。”
“你确定一点也没有出资吗?”
“确定。”
“那你不主张这个房子的份额吗?”
“不主张,因为全都是我女儿张玲玲出的资,所以房子只归她一个人所有。”
“你是想这个房子归你女儿一个人,可如果要是不能如你的愿,你也不主张自己有份额吗?”
“是的,不主张。”
问完了赵燕,法官又问张旭请的律师:“这个房子张旭的妈妈,也就是张玲玲的奶奶有没有出资?”
“她没有出资,就是我的当事人张玲玲一个人出的资。”张玲玲的律师一口咬定这个房子就是张玲玲的,没有任何一个人的份额。
这时候法官又问:“纪文丽出示的银行取款单,说张旭取走了他们共同的存款四万元用在了建房上,你认可吗?”
“不认可,这个钱并没有用于盖房。”张旭律师说。这个年轻人为了打赢官司真的是什么都能说,什么都能做。
“纪文丽提供的建房申请你认可吗?”法官又问。
“不认可,她提供的是复印件不是原件,我认为这个复印件是伪造的,我这有原件。”他说。“还有就是,因为张玲玲不属于本村居民,所以她建的房子还不能取得相应的房产证。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子是不能够分割的。所以我要求,现在还不能分割张玲玲所建的这五间正房,等什么时候房产证下来的时候才能另作主张。现在这个房子因为没有正规的手续,所以还算是违建。”
我从来都没有想到张旭的律师还会来这一手,一着急,赶紧抢着说:“这个房子都是经过镇正义审批的,都是有正规手续的,怎么能是违建呢?”
听到我说的话,法官对我说:“现在还没有问你,你别说话,等一会儿会让你说的。”听了法官的话我也就不再说话了。
法官就又部张旭的律师:“纪文丽提供的光盘,里面提到了盖房子的事情,张旭明确说明他把钱都用在了盖房子上,现在他手里没有钱。这个证据你认可吗?”
“不认可,我也听到了那个光盘,那不是张旭的声音,那是伪造的。”
“那你要求做声音鉴定吗?”
“我不认可声音是张旭的,但是我也不要求做声音鉴定。”张旭的律师说。
就是说张旭的律师把我提交到的所有证据都否定了。我听了以后又着急又生气。
这时候法官又问我的代理人顾律师:“张玲玲提交的建房申请,你认可吗?”
“我不认可。被告所提供的建房申请虽然是原件,但是没有地镇里备案,应该是伪造的。还有就是纪文丽和张旭都是这个院子里的村民,属于该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因此,张旭和纪文丽有权力在该宅基地上建住宅或者是附属设施。而张玲玲是是城镇居民,她是无权在这个院子里建筑房屋的。至于张旭的母亲,即不是这个宅基地上居民,也没有出资,所以当然是没有她的份额的。再者,新建房屋的审批的手续也是张旭申请的,因此实际建房人应该是张旭和纪文丽。
其次虽然张玲玲提交了《建房协议书》,书面上显示是她和承包人签订了建房协议,还显示由她支付了承包费,但是她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她无权在本村建房,若新建房屋归其所有,这样严重侵害了村集体经济和全体村民的利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表明:使用人为张旭,因此上述建房协议,张玲玲不是合格的主体,而张旭和纪文丽才是建房的主体,涉诉五间南正房,属于纪文丽和张旭所有。
再次,在张旭和纪文丽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债务,纪文丽和张旭协商一致:张旭建房借他姐姐张晴的七万五千元钱由张旭负责偿还(实际上张旭不是从他奶奶那里借钱,而是他为了躲避前妻追债,将收入存到他姐姐的手里,在建房时,他姐姐又给拿了出来),纪文丽从刘小波处借的两万块钱由纪文丽偿还。”顾律师一口气说出了所有的理由。让我不得不佩服。
“那赵燕的证词你认可吗?”
“她的证词我认可,但是她所要证明的目的我不认可。赵燕说在她和张旭离婚的时候宅基地分了一半给她,这是不合法的。张旭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分割宅基地的权力,所以他们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还有张旭和张玲玲父女两人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他们任何人都无权把宅基地让给不是本村村民的张玲玲来建房。”
等到张旭的律师和顾律师都说完了以后,法官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