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原告律师的指控和申请,法官翻了翻原告提交的质证意见,问合伙人和cindy:“这些材料之前都寄给你们了,有什么说的吗?还是默认了?”
合伙人毕竟久经沙场。虽然心里发慌,面上还是稳稳的。他解释道,自己不久前刚接手这个案子,这些证据材料他都看过,没看出什么伪造的证据来。对方律师怀疑自己伪造证据,那是不可能的,毕竟他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心里还是很清楚的。况且他只赚一笔律师费,这么大的涉案金额,犯不着以身犯险。
这是比较聪明的策略。与其被法官认为是知法犯法故意伪造证据,不如令其认为是自己专业能力不够,最多被鄙视一下不聪明,不专业,也无伤大雅。
合伙人又讲,对于对方代理人认为有瑕疵、涉及伪造的部分,他会进一步和当事人核对确认,并随时向法院汇报最新情况。
法官准许了,同时讲道:“法庭在此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双方代理人洁身自好,严于律己,并且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合伙人没有做声,心中不由的感叹好险。
证据交换继续进行下去,法官没有再对原告申请处理被告涉嫌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进一步回应。毕竟目前在证据交换阶段,连第一次庭都没有开,没有造成误判的严重后果;再者多年审判实践下来,也见多了当事人心怀鬼胎坑律师的事情了,所以在事态初发的萌芽阶段,就委婉的提醒警示一下,也算是给一次改过的机会。
如果诉讼参与人死不悔改,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自当严肃处理。
证据交换结束,合伙人急急赶回所里,一路上一言不烦。cindy试图跟他搭话,他只是闭着眼睛装睡。
到了所里,合伙人便躲进自己办公室,跟julia打电话。julia正好在所里,便来到了合伙人办公室。
合伙人讲今日庭上种种讲给julia听,说完心有余悸的感慨:“我打了这么多年官司,第一次被法官以伪造证据罪当庭警示,对方律师还是个比我小很多的年青人。真是老脸都丢尽了……”
julia回答:“会不会对方当事人故意污蔑?”
合伙人摇头:“不是。这些意见是当庭提出来的,我也才注意到。确实有很大可能是伪造的。”
julia不说话了,她忽然想起之前indy闹翻、又被自己批评的事情。难道说她批评错了?
合伙人又讲:“我想见见当事人。跟他进一步核对一下这些证据。总之第一次开庭前,需要给法庭一个说法。否则,你我就麻烦了。”
julia沉吟:“可以。不过……上次我们也跟对方要过证据,有些就是不想给。再要就说要终止代理,弄的我们也很无奈。”
合伙人惊讶的看着她:“所以你就由着他啦?”
julia:“是这样,我们做非诉的时候……”
合伙人抬手制止她:“现在不是做非诉!现在是上法庭!打诉讼!你面对的是法院和跟你一样精通法律和规则的同行,那证据能糊弄吗?由着当事人胡闹,倒霉的是你我!”
julia不再说话,她此刻觉得,自己好像一脚踏入了一片从未涉猎过的领域一般。从前的自以为是在严峻的事实面前烟消云散了,而她此刻才发现,本以为的平沙地,其实是流沙湖,其实并不好走。她被自己的傲慢和不专业困住了。她也隐隐觉得,之前的好多事,自己好像都做的不妥……
顾不上细想,她回道:“我知道,论诉讼,还是您更专业一些。这样吧,我安排一下,你和当事人见一见。您按您的思路办案,我全力支持。”
于是合伙人和郑志雄见面了。比起赵慕慈上次那种比较委婉的交流方式,郑志雄尚且觉得有些排斥,眼前这位合伙人显然更专业,更强势,也更老练。郑志雄没谈几句便有些受不了了,他借口有事暂时离开一下,出了会客间便讲电话打给了julia:
“孙律师啊,关于证据的那些事情,上次不是都给你们了吗?怎么又来一个男律师来跟我要?你直接给他不就完了吗?”
julia耐心解释,说法庭认为有些证据属于伪造,需要进一步核实,这也是律师工作之一,请他耐心配合一下,也是为案件质量考虑。
郑志雄很不耐烦:“证据,就是给你们的那些,代理费我也打了一半过去了。买的就是你们的服务,法院那边,你们搞定。”
说完便挂了电室,扬长而去。
合伙人迟迟等不到郑志雄回来,正要起身找个人问,julia电话来了:
“不用问了,先回来吧。”
合伙人不同意:“这怎么行呢?我这还没问完呢,不然明天你去开听好了,这活我干不了。”
julia抚一抚紧皱的眉头,对他讲了方才和郑的通话,然后说道:“先回来吧,他估计不会回来了。”
合伙人气咻咻的回来,进了julia办公室就问:“这是怎么回事?没见过这么难搞的当事人。还法院我们搞定,当法院我们自己开的吗?”
julia难得柔和一笑:“这就是我的难处。客户代理费给的慷慨。但是事情也比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