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这条你们的理解没问题,之前我们律协组织律师培训,请法院的法官来讲过课,也聊过这事。
但是实践中还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之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也就是明年的五月一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在计算两倍工资时还要考虑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超过部分的时间段法院是不支持双倍工资的。”王川解释道。
“哦!看来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挺多的。我还想把所有的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梳理一遍呢,看来这是个庞大的工程啊!”书生气女孩子面露惊讶道。
“当然,劳动法属于社会法,有很多会议纪要、司法解释和地方性的规定,可以说千差万别,每个地方的规定多多少少都有差别,有时候是相互矛盾的。
而且社会法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的,我说的调整不是修改法律,是执法尺度的调整,这一点就比较不好把握了。
比如今年经济好,那么法院和劳动仲裁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就会大些,整体经济不太好时,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就会倾向企业一方,这就是劳动法这种社会法的特性。它具有明显的社会调解作用!”王川再次解释道。
“太复杂了!
我再向您请教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个规定怎么理解,我们内部几位同事之间意见也不是很统一。”书生气女孩子此时已经不知不觉的对眼前的王律师产生了敬佩之情。
年龄相差不大,人家怎么就知道那么多呢,看来律师是干出来的,不是学出来的!书生气少女琢磨着是不是自己也去律所做个实习律师,以后去律所做律师。
“针对这条的理解,目前因为《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施,我们也是同事之间交流时探讨过而已。
您有打印的纸质版《劳动合同法》吗?”王川问道。
好家伙!《劳动合同法》有那么多条款律师怎么可能倒背如流呢,人脑又不是电脑想查看那条,直接搜索就行。至少王川是没这个本事。
“有,我打印了!给您。”书生气少女说着将早已打印好的《劳动合同法》递给了王川。
“我对该条的理解是,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成立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我理解,‘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比如某劳动者自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开始连续在该企业工作了十年,如果该劳动者在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则期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
如员工已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他已五十二岁,距离六十岁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在此情况下,如果他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种情形,员工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了这三种情况外,其他情况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王川解释道。
“我有点不明白。刚才咱们也说了,如果入职后的次月起至满一年之日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自满一年之日起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向员工支付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书生气女孩子歪着脑袋问道。
“这种情况是不能主张双倍工资的,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上是‘视为’双方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双方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