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您做过这方面的案子吗?”赵总突然问道。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我做过几件,相比较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来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还是比较少的。
我虽然做的不多,但是近几年国内的案例我还是研究了不少。
几年前我去国际劳工组织学习时,也与国外的同行探讨过这方面的案件。所以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知道一些。”王川表现的很谦虚,但是他的潜台词内容又很多,很容易让对方浮想联翩。
商业秘密严格来说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申请前都是处于严格保密状态的,一旦被公众知悉,申请专利将无法获得许可,甚至商业价值直接归零,之前花费的巨额研发费用也会付之东流。所以像华为这样对研发投入了天量级资金的大企业,每年花费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费用都是巨额的。
尽管商业秘密保护不是劳动法领域的内容(属于反不正竞争领域),但是之前王川承办的案件中有五个案件是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案子,但是这类案子不好举证,最后都是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进行的处理,后来他对这类案件还专门进行过学习和研究。
细说起来,公司与员工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其本质是作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而存在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基础。但是竞业限制又独立于商业秘密而存在。(有点太理论了,看不懂的书友可以直接忽略)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维权时公司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此类案件属于侵权案件。但是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或者竞业禁止)约定则属于劳动法范畴,需要劳动仲裁前置,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两者的诉讼成本也不同,法院收取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费是根据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度来确定的,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一裁两审都是按照劳动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的(劳动仲裁免费,法院的诉讼费仅收十元)。
上述两类案件的诉讼成本存在巨大差距,获得的赔偿数额自然也不可能一样。侵害商业秘密类案件一旦获得法院支持,赔偿款项一般都会很高,有些案件的赔偿数额在常人看来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足可见该类案件的惩罚力度之严苛。
反观违反竞业限制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多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标准进行裁判,赔偿数额过高的,经对方申请,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进行调整。裁判的赔偿数额比侵害商业秘密类案件要低很多。
“哦,这种案子听起来挺复杂的,专业性也很高啊!”黄总皱起了脑门,接着问道:“王律师,您看我们这个案子已经这样了,后期我们怎么解决比较好。”
“贵司子公司有没有《员工手册》?对方有没有签署过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之类的文件。”王川问道。
“有,我们重庆的子公司都是用的我们这边的文件。”赵总道。
“我建议贵司看下《员工手册》上的解除劳动关系条款和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上关于竞业的条款。
如果贵司的上述文件中有关于禁止员工及其亲属开办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公司的内容,则可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王川道。
“王律师,您稍等。我去把文件拿过来,您帮我们看看。”说着赵总起身向会议室外走去。
呵呵,谈个法律顾问怎么还带咨询法律问题的呢,要不要收点咨询费!王川心中盘算着。
在赵总去取文件期间,黄总看向王川问道:“王律师,我有个朋友,前段时间他被抓了。您做不做刑事案子?”
“不好意思黄总,术业有专攻,我不做,但是我们团队有位万律师,他专门做刑事案件。如果您朋友有需要我可以把万律师引荐给您。”王川道。
“好啊!您把他电话给我吧,我回头让我朋友跟他联系下。”黄总微笑道。
正在二人说话的功夫,赵总拿着文件回来了:“王律师,您帮看看。”说完,赵总将文件递给了王川。
十分钟后,王川将《员工手册》翻开,推到了黄总和赵总面前。
“两位老总,您看下《员工手册》第一百零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这条规定:……员工有如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和赔偿金:……未经公司允许,在外兼职或者在外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或者以亲属的名义设立经营公司,并存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
我认为贵司可以该条款为由,给对方发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过前提是,销售总监认可该《员工手册》,并且咱们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向他公示过该手册。”王川道。
“重庆子公司一共才十来个销售人员,他们都在《员工手册》的后面签过字,也有领取《员工手册》的记录。这算不算公示?”赵总道。
“可以。签字记录和领取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王川道。
“条款上说:‘以亲属的名义设立经营公司’,这个我们需要证明吗?到底是他老婆自己设立的公司,还是在他授意下设立的公司,我们不好证明啊!”黄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