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后,西吉市人*工委要求西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可西吉市中院依然坚持其错误观点,驳回了申诉。< >
西吉市和小河县市地两级法院以“编书是职务行为”、“不存在稿费和主编问题”为由,认定苏智先有罪。所有的判决、裁定均未指出这笔款是哪个单位的公款,把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未利用单位场地等物质技术条件的编书行为定为职务行为。
而市地检察院也认为,稿费不发就是公款自九七年至二千年末,苏智先在担任小河县教科所长期间,承担了一项科研课题(原国家教委“九五”规划重点课题:“目标教学的理论与实践”),为提高教学质量,自筹资金,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了部分教师,由其主持,编写了一套《目标教学实验教学指导书》(共41本),供全市初中学生使用。该书经西吉市教委批准后在西吉市新闻出版局办理书号,按照国家版权局文件精神共获得稿费30余万元左右,暂存于其同事李某的个人存折上,并定于二千年底课题实验结束后研究发放。
九九年五、六月期间,苏智先分两次借出个人使用,并打了借条,至二千年七月因苏智先调任小河县河东乡中学副校长、副书记止,已分几次将此款本息全部还清。后来,苏智先升任校长。
小河县反贪局听信苏智先的同事李某和小河县教委主任梁某的谎言,制造伪证,以“差价款”、“小金库”为由将苏智先拘留。当他们查明所谓的“差价款”、“小金库”不成立后,又不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加大调查苏智先是否存在贪污受贿问题的力度,大有不把苏智先打倒誓不罢休的劲头,让人发人深思。调查结果还是一无所获,还是没有找到证据。参加办案的人员都对苏智先暗中竖起了大拇指,要说现在的官员,屁股底下干净的简直是凤毛麟角,虽然国家反腐倡廉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已经形成的官场规律,不是那么容易改变的。
二千年苏智先取保候审后,因其向有关部门控告小河县检察院违法办案,为了掩盖办错案的事实,他们又伙同县教委主任梁某,把苏智先向领导正常汇报情况说成“影响教委正常工作”,并制造了“苏智先要炸教委”的弥天大谎,于二千年九月以苏智先“影响教委工作”为由违法将其逮捕。
检察院在侦查取证过程中,扣押了证人李某的往来帐目记录本三册,也没有随卷移送到法院。李某的记录本,记录了几年来他所经手的所有款项,是本案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但却被检察机关违法扣留,拒不出示,使人们无法了解李某所记帐目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印证他所作的证言的真伪,更无法了解到苏智先所说的收取稿费的事实真相,以造成“差价款”、“小金库”的假象。
客观上他们是在利用国家权力,通过隐瞒事实真象的方法,实现对苏智先有罪推定、有罪判决的目的;检察院在侦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引诱方法获取证人证言,实现对上诉人的指控。如:小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陆某、张某在二千年八月x日对证人李某的询问中,问证人李某:“苏智先在教科所任职期间,有没有经济犯罪问题?”李某顺着回答:“有”。再如:小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李一、李二在二千年七月x日对证人梁某的调查询问中,问:“对他们教科所自己设帐外帐,苏智先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这件事,你怎么认识?”检察机关严重违反了《国家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先入为主,将自己主观认定的“被告有罪、有问题”的想象用引诱的方式暗示给证人,诱导证人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言,其目的都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罢了。
小河县法院也认为:编书是职务行为在一审被发回重审后,小河县法院的第二次一审判决更为荒唐。为了证明这笔款不是稿费,判决书引用了李某的两次证言:证据一卷中“证人李某卷:……自九七年下半年教科所按每印张6分钱,从印刷费中扣下作为所里的活动经费,这属于公款。为此教委主任梁某曾问过我所里有无帐外资金,我说了假话“没有”。在苏智先还钱上交教委时,他让我在收据上写成借稿费”。”而在证据三十二卷中“关于《目标教学实验指导书》几个问题的说明李某在卷三中,证实了书款的组成部分和各自的比例。同时证实各印刷厂实收印刷费和所开单据数量是否一致,因是厂家给各县市区开发票,有的按书的定价开,有的按实收钱数开,无统一的标准,差额是多少说不准;教科所所得款无法算出准确数,大约应是50多万元,是实付给印刷厂每印张0.26至0.30元之间的差额。”两个证据明显矛盾,证据一说是每印张6分钱,证据三十二说是4分钱,到底多少钱?小学生都知道6不等于4,小河县审判长张某不会不知道。
为了证明编书是职务行为,该判决书证据三引用了县教委主任梁某的证言“证人梁某在卷三中证实,目标教学实验课题组是县教委在九七年上半年成立的,业务上受省教科所指导,受市教委领导,由县教科所具体实施,我任课题领导小组组长,教研课题是市教委选择确定的。
《目标教学指导书》的编写出版是课题组提出来教委决定的,收费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当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