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笔趣阁>青春校园>红官印>第三百八七章、扫清外围(下)
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者,这种职业属性决定了警察个体一方面有权力欲的膨胀,另一方面也有职业上的“自卑”——因为他是一个必须听从一把手老大的命令的人。

审讯办案,一些重大的案件,虽然县检察院及时介入,但在公检法系统中,法律对警察的约束最弱,虽然有《警察法》及其细则,但其威慑力远远不及公安部的“五条禁令”。

呵呵,文件指令高于法律这一情况的产生,还在于实践存在一种悖论:一个国家需要统一的中央立法,统一的法律又不得不经过地方部门的规章法令、行业的规章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才能具体落实。这使得后者比前者的实际效力更高。

谁来监督警察?

行业整风和运动式的公安部文件当然是一种途径,但那是上一级警察监督下一级警察的“内纠”和非制度化选择。检察院只有在案发后才能介入调查,是追罚制而不是预警制。

在中国,现行体制之下不仅警察的监督是缺位的,就是对警察生态的研究也是缺位的。从来没有一种权力于我们的生活联系得这样密切,可这样一种如此重要的权力却受到了学术界可怕的忽视。在中国,各地政法委书记大都是公安局长,这就造成了警察部门的政治地位超过了司法部门。

在腐败开始蔓延时,公共权力的掌有者和行使者开始“自觉地”、“有意识地”寻求与运用权力的边际效应,如何让“警权”退守到固有的权限之内,居然也成了问题。

警察是属于行政序列,但是并不代表警察所享有的侦察权不是独立的。如果确认侦察权是独立的,那么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难免干扰独立侦察权。警察的绩效测量指标,不应该是破案率,而应该是本辖区无案率。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渡到法律上人人平等,已经成为现实中的迫切任务。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可能已经触犯了刑律,但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一般规定执法人员享有了过多的权力,而对他们的处罚规定相对比较简单粗糙,落到实处对他们的处罚是很轻微的,这也是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监督不力、法院错判案件不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警察权是否得到应有的控制,是国家文明的标志之一。

这其实也是肖子鑫到了县公安局工作当了这几年主要领导之后的一些真实想法与认真思考的结果,但是,他改变不了任何现实问题。

扯远了——打住!

不过就阮涛这件事而言,肖子鑫心里明白事情并没有至此结束,而是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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