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不过,这些都是“软手段”。
为了防止日本再度成为威胁,“硬手段”更加重要。
最基本的,就是为日本制订一部和平宪法,从最高法律的层面上,让日本失去发动战争的能力。
这就是日本在战后通过的“和平宪法”。
在这部宪法中,明确规定日本不得拥有发动战争的权力,即没有宣战权,仅有实施本土防御作战的自卫权。据此,明确规定日本不得组建正规军,即没有军事权,而防卫本土的基本力量是警察部队。
当然,宪法对日本的约束还有很多。
比如,日本不得拥有包括核武器、化学武器与生物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不得在本土部署与储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不得参与运送、储藏与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行为。
当然,宪法只是基本**,需要由其他法律来完善宪法,使宪法的条款具备可操作性。
战后,日本出台了很多限制军备的法案。
比如,在《军事管制法》中就明确规定,日本在战后不得出口武器装备,也不得向海外派遣包括警察在内的军事与准军事力量,不得在海外拥有军事基地,以及不得根据防卫原则参与海外军事行动。
又比如,在《国家安全法》中,确认了中国驻日军队为日本的基本国防力量。这就意味着,日本要像供养本**队那样,为中国驻日军队提供军费。只是,这部法律也从根本上限制了中国驻日军队的规模,即总兵力不得超越二十万人。虽然在具体实施中,这个限制并没有得到遵守,但是这降低了日本的国防开支负担,即在驻军数量超过二十万的时候,日本也只按照二十万的标准提供驻扎费用。
此外,在《预算法》中,还规定日本每年用于军事的开支不得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这项规定,对后来日本组建自卫队设下了障碍,即日本当局不可能随意增加军费开支来增强军事实力。
总而言之,通过出台各种各样的法律,对日本的国家实力进行限制,是最有效的办法。
只是,这样一来,反而让日本获益匪浅。
这就是,在战后,日本不需要负担沉重的军费开支,可以把更多的资源与资金用在经济发展上,而中国却要承担起保卫日本安全的义务,也就相当于替日本承担了军费开支,从而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讲,日本的和平宪法,为其战后崛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要知道,在大战结束后二十年,日本就发展成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规模超过了德意志第二帝国,与联邦美国,仅次于中国。在二十世纪七零年代末,日本经济在鼎盛时的规模相当于中国的百分之六十。也正是如此,日本成为了二战众多战败国中,第一个在经济上实现反转的国家。
只是,这并没有改变中日之间的关系。
说白了,不管日本的经济规模有多么强大,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都不具备**自治权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中国的附庸国。当然,在名义上,日本是中国的盟国,而且是最重要的盟国之一。
由此可见,对日本的重建扶持,是中国在战后树立新的国际秩序的典范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