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陈庆东没有料到的一件事发生了,孙建设的家人不同意火化孙建设的尸体,提出这个要求的主要是孙自明和孙自芳庞伟两口子,他们还提出了几个条件。
第一,严厉追究刘广林,*杰(刘广林的侄子),谢冬菊(*杰妻子)等人的刑事责任,尤其是对谢冬菊,至少要判十年以上,并要求他们附带民事赔偿175万。
第二,授予其父孙建设“革命烈士”称号,给与其母烈士遗孀待遇。
第三,提拔孙自明为正科级实职干部。
第四,要求陈庆东亲自出任治丧委员会主任。
在钟永明向陈庆东说了孙家人提出的这四条要求的时候,不禁感到非常头疼,除了第四条没有问题之外,其他三条都很困难。
对于孙建设突然晕倒的情况,已经完全调查清楚了,情况就跟郝明波向他汇报的差不多,孙建设当时确实是跟*杰和谢冬菊发生口角的过程中突然倒地晕倒的,但是*杰和谢冬菊没有动手,也没有说什么侮辱性的语言,他们都知道孙建设的身份,也根本就没有胆子骂人或者动手。孙建设的死亡原因,主要还是因为他自身有着比较严重的脑血管疾病。当然了,*杰、谢冬菊跟其争吵,是导致孙建设猝死的诱因。
但是,这种情况,是不是能追究*杰等人的刑事责任,陈庆东对相关的法律了解的不太清楚,不过他认为可能性不大。他们负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孙自明等人要求的175万赔偿,*杰等人根本就拿不出来。
至于他们要求的授予孙建设“革命烈士”称号,并给与其母烈士遗憾待遇,这一点也是够呛。
而提拔孙自明为正科级实职干部,则就有点“趁火打劫”的意思了。
陈庆东是不想把这件事闹大的,这件事不但牵涉到了一个县委副书记,还牵涉到了一个台湾老兵,这都是吸引眼球的因素,如果这事被闹大,再被好事者捅到网上去,那么势必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南武也就会因此再次出名。
而对于这种“名”,陈庆东是一点都不想出的。
因此,听完了钟永明的话,陈庆东沉默的思考了一会之后,不高兴的说道:“孙自明他们这不就是乱弹琴嘛!我看孙自明还是个挺老实的人,怎么会提出这么几条荒谬的要求?”
钟永明道:“据我所知,这几个要求主要是孙自芳和庞伟两个人提出来的,孙自明这个人吧,性格比较软,没有什么主见。”
陈庆东道:“那对于他们提出的这几条要求,你觉得怎么样?”
钟永明苦笑了一下,道:“不好办。”
陈庆东又问道:“有办成的可能吗?”
钟永明道:“我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也不太熟悉,不过我觉得够呛。”
陈庆东想了想,说道:“你把政法委方书记和法院吴院长都叫过来,一块商量商量吧。哦,再把阚县长也叫过来。”
钟永明道:“好,我现在就打电话。”
二十多分钟后,县长阚继军、政法委书记方云生以及法院院长吴晋都到了,钟永明把这个情况向他们两位详细说明之后,陈庆东说道:“方书记,吴院长,你们二位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咱们就逐条议一议吧。先说第一条,*杰、谢冬菊这种情况,够得上刑事处罚吗?”
方云生看了一眼吴晋,说道:“吴院长,你说吧。”
吴晋应了一声,便看着陈庆东说道:“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孙书记的这个情况,属于典型的‘气死人’,法律界对这种情况也存在很大的争论,主要观点认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lún_lǐ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听着吴晋的长篇大论,陈庆东不禁皱了皱眉头。
陈庆东听懂了吴晋的话,他认为*生夫妇应该不会知道孙建设有脑血管疾病,也不可能故意侮辱刺激孙建设,甚至想要“气死”孙建设,所以说*生他们应该是主观无过错,既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甚至都不需要负民事责任,只是从社会lún_lǐ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但是,对于这个结论,孙自芳等人显然是不会同意的,他们不同意,就必然会往上闹,一旦把事情闹大,闹得尽人皆知,闹得网上的帖子满天飞,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