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笔趣阁>军事历史>大楚820>76、齐灵公
将这个位置让贤给了荀偃。

荐才让贤,可以对内增强凝聚力,对外增强威慑力,别小看士匄谦让的这一举动,晋国能够内外团结一心,形成荐贤重才风尚,出现“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稼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的可喜局面,其原因就是士匄模范带头作用。

在政治和外交方面,士匄也是一把好手,二十年前(公元前570年),晋悼公让士匄出使齐国,完成一件难度系数很高的任务——拉齐灵公入盟。

按照齐灵公极具反叛精神的性格来说,这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搞不好连脑袋都不保,但士匄欣然接受。

士匄来到了齐国,从容的觐见了齐灵公,大发感慨:“寡君使匄,以岁之不易,不虞之不戒,寡君愿与一二兄弟相见,以谋不协。请君临之,使匄乞盟。”

这句话表达的相当得体——近段时间以来各国之间纠纷不少,(周王室)对突发的意外也不能及时处理,希望大伙会个盟,人数不要太多,就您老兄和我,咱俩团结起来,共同维护秩序。

这句话让齐灵公很受用,当即表示同意,立即与士匄在耏水之外结盟。滕、薛等国见状,也纷纷投奔了晋国,晋国霸业才得以复兴。

但在历史上,士匄最为突出的功绩在于刑法方面的建设。

在春秋之前(周平王东迁之前),国家都是宗法社会,且往往以一个家族组织为基础。

那个时代环境下,社会的各种关系的维持需要靠“礼”,“礼”更是被赋予了一种“法”的作用,常常说的“礼法”二字,也从侧面说明了“礼”和“法”是分不开的。

而要让“礼”这个约束,具备“法”的功能,靠的是自觉和自律。

春秋之后,随着社会生产力急速发展,社会组织结构和政治经济制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需要一种特定的东西来维持,靠根植于内心的自觉和自律这两个玩意来维持,千百年来已被证明是十分不靠谱的事情,于是,各诸侯国开始逐渐出现了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这就产生了“法”。

周王朝统治下的各诸侯国中,不少国家都先后出现了法律,而且对法律进行了不同的改造和加强。

在这些诸侯国中,只有晋国的法制改革最有成效,而法改的推进人正是毁誉参半的晋献公。

在晋献公时期,晋献公爱好杀戮,结果一不小心把兄弟全杀光了,所以从那个时候开始,公族从晋国政治舞台消失了。

维系统治集团的血缘纽带被割断了,国家的土地制度也变成了国君不拥有土地,而是民众拥有土地,国家收取租金的方式(“作爱田”)。

而后出现了“作州兵”这种兵制变革。

为了在这种形势下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要求必须有法典来统治人们,于是晋国先后出现了“士蔿之法”、“被庐之法”、“赵宣子之法”、“范武子之法”这种规范。

到了晋平公时期,也是晋国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开始瓦解的开始,阶级矛盾与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日益激化。

为了维持统治,士匄执政以后,迅速在以往晋国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刑书,即“范宣子刑书”,一举解决了“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庶民罢敝,而官室滋侈,道殣相望,而女富溢尤。民闻公命,如逃寇雠……”等问题,使晋国成为春秋时期由“礼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

《范宣子刑书》也成为晋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从国家总法中分离出来的刑事法规,也被公认为我国法律界最早的成文法,也是当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后世魏、赵两国的法典和李悝的《法经》无疑都受到范宣子刑书的影响。

我们所熟知的吴起、商鞅、韩非等著名法学家也深受影响,在历史上做出了不朽的贡献,充分显示了范宣子刑书的公布在我国法制史的划时代意义。

唯一的缺憾是其具体内容己难以考知。

但真正让士匄在晋国声名雀鹤的事情是——铲除了栾氏。

栾书自诩有杀晋厉公立晋悼公的功劳,其家族也恃功骄横,在朝中结党甚多,其中也有范氏(即士氏)。

士匄当时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叫做士鞅,女儿叫做栾祁,栾祁嫁给栾书儿子栾黡(yan)为妻。

早在公元前559年,荀偃率12国联军伐秦,下军将栾黡不听号令,擅自率军回国,荀偃无奈,命全军撤退。

但是栾黡的弟弟栾钺却是一个十分忠义的人,对哥哥栾黡不听号令、擅自撤军深以为耻,邀请大舅子士鞅一起,与军中勇士继续攻秦,结果不克,大败,栾钺战死,士鞅得脱。

弟弟栾钺亡而士鞅存,使得栾黡以为士鞅在使诈,于是将栾钺之死归罪于士鞅,士鞅见势不妙,逃亡秦国,请士雃收留,最后又在士雃的周转下得以返国。

自此栾范交恶。

士匄觉得,有栾氏存在,对自己始终是个威胁,于是有了灭掉栾氏的想法,但此时尚且畏惧栾氏,只得等待时机。

后来栾黡死,其子栾盈接替父亲职位,担任晋国下军佐。

机会,也随之而来。

栾黡死后,他的遗孀、士匄的女儿栾祁忍受不了寂寞,和家臣州宾私通,不小心被儿子栾盈发现了这件丑事,栾盈觉得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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