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在卷二中证实:今年初我听到反映教科所存有帐外资金问题,我向李某追问过,他们都没说。【92ks. 】对指导书的,只收成本费。另外,教委收点管理费,教科所不能截流任何收入。”并据此认定“搞《深化目标教学提高素质教育实施水平的研究》课题,是以行政手段在西吉市教委的领导下,由教科所指导并具体实施的,编写《目标教学指导书》是进行课题研究的一部分,是职务行为。
苏智先服刑期间,经向山东省人大申诉,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零二年三月x日致函西吉市人*工委复查本案。零二年四月x日,西吉市人*工委以西人法督字(2002)第5号函要求西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中院驳回申诉的理由又成了“编写修订工作是在西吉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县市教委教科所具体组织实施的。”只不知证据何在?五次开庭,被告及律师提供了大量无罪证据,公诉人及法院既不反驳也不采纳,是典型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违法行为。
县教委主任梁某作为当时的小河县教委主任,自己的部下出了问题。但是,他却多次向检察院提供伪证,说什麽“因此项课题实验是有组织、有领导、通过行政推动来实施的,如果有稿费的话,应由教委具体作出决定。”有没有稿费,是著作权法说了算还是他说了算?是法大还是权大?个人编书凭什么要由教委决定?在苏智先取保候审期间,苏智先多次找他汇报情况,他都避而不见。
二千年九月x日,苏智先向其汇报情况,他却乘机给检察院打电话,诬告苏智先影响了教委工作,并造谣说苏智先要炸教委,导致苏智先被逮捕。原因何在?这还要从十年前说起:九四年x月x日,时任小河县教育局普教科长的苏智先,向小河县检察院举报了教育局部分干部私分公款的事实。
时任教育局副局长的梁某参与私分2000元,并被检察机关没收,一直对苏智先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这次他一见机会来了,马上原形毕露,必欲将苏智先置之死地而后快。在案件审理期间,他还威胁证人不准出庭作证,对出庭作证的人大发雷霆,同时他还到检察院、法院做工作要求判苏智先有罪等,其目的都是为了打击报复苏智先当年对他的举报。
零四年八月x日,河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所涉《目标教学指导书》的编写主体是课题组,负责人是苏智先,该教材的编写应归类为学术研究成果,该教材的编写不是教科所的计划内工作,参编人员大都是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因此原审认定为职务行为不当。因该教材申报的出版号为内部刊物,只在系统内发行,市教委参与有利于教材的编写人员的组织和教材的发行,应当认可教委参加了该教材组织编写发行中所作的工作,但并未在经费上给予投入。该教材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和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发行该教材所获得的收入,扣除应支付和应提取的费用后,所有参编人员应按实际的劳动付出获得稿费。该案在案发时,并未全部核算,苏智先承认对取得30万元的事实。
案发前苏智先向李某写了借条,苏智先作为课题负责人有获得稿酬的权利,原审判定苏智先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当,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纠正,依照《国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吉市小河县人民法院(2001)小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及西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西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
二、苏智先无罪。
本来应该是尘埃落定,但是小河县反贪局在高院判决下来后依然扣压钱财不返还。
小河县反贪局还违法扣押了与本案无关的30.3287万元现金。反贪局的职责是反贪污*,可在小河县反贪局办案却是为了敛财,理由是财政困难。
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后来在高院的参与下,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小河县检察院违法扣押挪用苏智先的个人合法财产,不随案移交。
苏智先入狱四年,案件终于得以昭雪。
目前,苏智先正在西吉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怀下,恢复工作。
苏智先的案件尘埃落定,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就落到西吉市委头上。
西吉市地震了,先是小河县的公、检、法,教委四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一些涉案人员被开除党籍,被撤职。情节严重的提交纪委、法院处理。西吉市涉案的公检法、教委部门相关主要负责领导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停职反省。其他参与人员直接被开除党籍。撤职查办。
此次事件涉及处级干部四人,副处级干部